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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014-07-22 00:0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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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登记。
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在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符合费用免收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形�� ��`�0�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31日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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