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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14-07-22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bssz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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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二、由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局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它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信息;
      (二)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部门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沟通协调后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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