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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2014-07-22 00:0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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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市政管理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局应当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百色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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