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14-07-22 00:00     来源:未知
【字体: 打印
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市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市本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政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主动公开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市政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行业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发布的信息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31日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